白癜风涂什么药长春新建小区居民自身原因未入住
物业费也应正常交纳
[导读]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读者杨女士咨询:我2008年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这套房子离孩子上学的地方比较远,因此我们一家在此居住没多久就搬到孩子奶奶家居住了。最近我接到法院传票,物业公司起诉我,让我补交这几年的物业费,但我觉得我们没在那儿住,也没享受相应的物业服务,所以不用交物业费,请问我的想法有错吗?
律师解答: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刘春鹏律师表示,杨女士的想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很多业主认为如果自己并未实际居住,便无须支付物业费,殊不知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对于该问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着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业主并未实际享受到该服务,其也必须交纳相关的物业费。